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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时间:2020-12-22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2020年11月30日黄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可以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市人大机关依法处理前款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以下简称信访室),是市人大机关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访的登记、转办、交办、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访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与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市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络,实现信访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协调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机关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建议、意见;
     (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
     (五)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应当由市人大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市监委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三)依法应当通过、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已经按照法定途径处理终结的,不予受理;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终结,无新情况信访人再次提出同一请求事项的,不再受理;
    (五)其他依法属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情形的。
      第八条 实行信访事项专项登记制度。信访人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寄送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转交的信访件,信访人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寄送并经领导阅签交办的信访件,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理。
      信访人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寄送的信访件,属本委(室)职责范围的各自登记处理,并报信访室备案;不属本委(室)职责范围的,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理。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直接提出信访事项的,由接待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并备案。
       第九条 经信访室统一登记的信访事项,依法属于市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
信访室提出分办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办理: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意见,转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并会同相关单位办理;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并会同相关单位办理;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意见,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办理;
     (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会同相关单位办理;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按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对市人大代表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办理;对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转交其所在委(室)办理;对不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按干部管理权限转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转交机关纪委办理;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信访事项书面交办制度。依法应当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拟定交办公函,并随函转交有关信访材料。
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交办和市领导批示或者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按重要信访事项程序办理并按期反馈。
      第十一条  实行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结书面答复制度。

     (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来访人反映情况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信访室统一办理,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应当出具《黄冈市人大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或者《黄冈市人大机关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来信和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4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寄发告知书。
     (二)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信访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
     (三)对信访室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向信访室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由信访室答复信访人。需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的,由信访室负责,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上报。
       第十二条  对信访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件,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信访室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请承办单位派人来汇报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室可以再次发函要求承办单位续办,并再次报告办理结果。续办期限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登记后随告知书退(寄)还信访人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内容分辨不清、无实质性内容、三个月内重复来信、事权单位已经受理等不符合受理或者转送条件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做好登记后按存件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的信访事项,有预约接访人的,由预约接访人接待;无预约接访人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信访室统一接待或者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引导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待。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接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复杂、紧急、异常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室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汇报,并报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者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通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信访事项办理责任制,承办人员负责对该信访事项全程跟进,促使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得到处理或解决。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密制度,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凡同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九条  按照“阳光信访”要求,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实现群众信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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